跳过导航

特区政府公布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及医疗争议调解中心组成名单


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将於2017年2月26日正式生效,相关配套法规第3/2017号行政法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及第4/2017号行政法规《医疗争议调解中心》亦将於同日生效。行政长官已根据相关法律及法规作出批示分别委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及医疗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另由社会文化司司长作出批示委任医疗争议调解中心协调员。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全部本澳委员为非现职医护人员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进行独立调查和技术鉴定,无须听从命令或指示,亦不受任何干预。委员会由5名医学专业人员及2名法律专业人员合共7人组成,其中1人担任主席;而成员必须由公共或私人领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至少10年且具备适当专业操守的专业人士担任。据相关规定,行政长官已作出第34/2017号行政长官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医学专业的柯庆华全职担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主席及正选成员,为期两年;另外,委任医学专业的吴永礼、张旭明、周俊恒、马敏燕,以及法律专业的赵国强及税兵为正选成员;还委任了医学专业陈耀球、朱献伦及法律专业苏建峰为候补成员,为期两年。

上述委员会成员的选任经严谨的资格审查,医学专业的委员均是具有医学背景专业人士,具有至少逾20年医疗工作经验,个别委员更有逾50年经验,且全部本澳医学专业委员并非为现职医护人员,从而确保委员会运作的独立性。

调解由专业及适当培训人员负责助医患双方解决赔偿争议

至於医疗争议调解中心主要负责调解医疗事故的赔偿争议,调解程序属自愿性质,须双方当事人同意,且无须就调解缴付费用;而双方当事人加入调解程序,不中止诉诸各级法院的任何期间,亦不影响利害关系人根据本行政法规的规定诉诸法院以解决争议,故倘双方当事人无法就赔偿争议达成共识,亦可透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法律订明,医疗服务提供者、就诊者及在特定情况下就诊者亲属均可提出请求,要求医疗争议调解中心介入调解。该中心设1名协调员,确保中心的运作及对调解申请进行初步评估,具体的调解程序由调解员负责,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员应具备专业能力及操守,经适当的调解技巧培训。根据第35/2017号行政长官批示,法律专业的冯健埠、卢小芳获委任为医疗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而根据第12/201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李润龙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为医疗争议调解中心协调员,为期两年。

上述专业人士简介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