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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组别的竞选宣传活动需事前向选管会申报


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今(22)日举行会议,讨论有关候选人组别竞选宣传活动的通知、法人和候选人的申报义务等。选管会主席唐晓峰表示,申报资料将上载於到选管会网页供市民查阅;廉政公署亦可按权限到活动场所监察,相信能起到监督作用。

唐晓峰接受传媒访问时表示,根据选举法新修订内容,今日的会议上讨论了三项申报机制,包括(一)竞选宣传活动的通知:候选名单的受托人,需把候选组别於竞选宣传期内举办的竞选宣传活动之内容、日期及地点通知选管会。

(二)法人的申报义务:在提交申报书期间届满之前的一年内,候选人曾为机关据位人或曾担任职务的公司、社团及财团等,在选举日前的第十五日至选举日期间,所举办任何向成员提供福利的非竞选活动,尤其是提供餐饮、旅游、娱乐、津贴及礼物等,都需要申报。

(三)候选人的申报义务:候选人如於选举日前的第十五日至选举当日内,有意参加由上述法人提供福利的非竞选活动时,同样需作申报。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三项通知和申报,应最迟於选举日之前的第十八日,以书面方式透过亲临或电子途径向选管会申报。在电子途径方面,选管会在会议上,讨论了传真、电邮或开设云端平台等方式,方便申报人士提交资料。

唐晓峰表示,选管会将尽快处理收纳的申报资料,并上载於选管会网页上显示,让市民知悉这些活动,相信可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他强调,上述申报机制必须为事前申报,倘属故意不申报或遗漏的情况,将构成轻微违反,有可能被科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金;选管会倘发现有此情况,也会把资料送交权限部门跟进。

唐晓峰称,按照选举法新修定,廉政公署在选举程序开展后,有权到这些举办活动的地点,或针对某些活动到场了解,监察活动是否构成贿赂、收受利益的成份,相信署方可起到监察作用。他强调,廉政公署的介入不限於候选人或有关法人的申报情况,若廉政公署在任何时间发现怀疑贿选行为,必定会按照权限处理。选管会亦会与廉政公署保持沟通。

此外,唐晓峰透露,选管会稍后将就订定指引,约见立法会议员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