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务局提醒的士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填写行车日志,局方与治安警察局将加强检查营运中之的士车辆,若发现的士驾驶员没有遵守有关规定,会依法执罚。按照《轻型出租汽车(的士)客运规章》规定,违者可被科处罚款澳门币1,000元。
根据《轻型出租汽车(的士)客运规章》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每一辆的士之驾驶员须将其值班的上、下班时间,以手写方式记录於经澳门特区政府核准之行车日志上,或采用指定之技术方法作记录,以便的士稽查人员或执法人员跟进处理的士违规个案时可按照行车日志记录查核相关的驾驶员,考虑到过去曾有部份的士司机没有按规定作出记录,影响到的士违规个案的处理程序,为此,交通事务局提醒各的士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有关行车日志,否则可被科处罚款澳门币1,000元。
交通事务局及治安警察局将加强检查营运中之的士车辆的行车日志,若发现的士驾驶员没有遵守有关规定,将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