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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医疗争议调解中心》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的规定,须订定医疗争议调解中心的组织及运作和调解程序。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医疗争议调解中心》行政法规草案。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医疗争议调解中心主要负责调解医疗事故的赔偿争议,设协调员一名,确保中心的运作及对调解申请进行初步评估。具体的调解程序由调解员负责,按照法律的规定,调解员应具备专业能力及操守,经适当的调解技巧培训,并由行政长官批示委任。

调解程序属自愿性质,须双方当事人同意,且无须就调解缴付费用。草案建议,医疗服务提供者、就诊者及在特定情况下就诊者亲属均可提出请求,要求中心介入调解。经初步评估后,有关争议将交予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程序的预审原则上应在一百二十日内完成,调解的结果将以书面订立,并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签署。在调解程序中,无须强制委托律师,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参与调解程序。

草案建议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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