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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医疗服务提供者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的规定,须设立为医疗服务提供者从事职业活动提供保障的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医疗服务提供者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行政法规草案。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草案建议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因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法规、指引、职业道德原则、专业技术知识或常规作出的医疗行为而损害就诊者身体或精神的健康而引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服务提供者因向有生命或身体完整性严重危险的人提供紧急医疗救援而引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按保险合同条款,因保险事故赔偿而引致的诉讼费用、律师服务费及其他开支。同时,草案亦订定不属保险承保范围的各种情况。

草案以附表形式订定保险金额下限。如属自然人医疗服务提供者,按其医疗专业的分类,分别为澳门币五十万元、一百万元和二百万元;如属法人医疗服务提供者,则按医疗服务的性质及在其场所的自然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人数,由澳门币一百万元至二千万元不等。

保险合同须根据统一保险单的规定及条款订立,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可藉订立保险任意条款扩大承保范围或提高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为期一年。如医疗服务提供者遭至少三个保险人拒绝订立合同,可请求澳门金融管理局订定接受合同的特别条件。对於行政法规生效之日已生效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民事责任保险合同,草案建议自动与现订定的规定相配合,但保险人有权收取应收的附加保险费。

澳门金融管理局及卫生局分别负责监察保险人及医疗服务提供者对行政法规的遵守情况。

草案建议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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