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防护头盔型号的核准申请接受办理,有意申请的人士可前往交通事务局服务专区办理相关手续,详情及申请表可於交通事务局网站www.dsat.gov.mo浏览及下载。局方短期内将在网站逐步公布申请个案之审批情况,以供市民参阅。
为保障行车安全,特区政府制订了第16/2016号《核准轻型及重型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防护头盔的型号》行政法规,并将於今年6月13日生效,届时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必须佩带获行政当局核准的防护头盔。
服务专区办理申请手续
法规订定交通事务局负责核准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防护头盔的型号。有意申请的人士可於办公时间内前往交通事务局马交石、中华广场或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的服务专区办理相关手续,每一款型号头盔应递交一份申请表,连同该型号头盔的技术规格等文件,完成文件审核后,申请人须提交头盔实物样本供审核和拍照存档。有关头盔型号核准之行政手续指南及申请表可於局方网站www.dsat.gov.mo浏览及下载。
截至2月3日,交通事务局共接获14款头盔型号的核准申请。根据法规第五条及第七条之规定,现阶段申请型号核准之头盔,将於今年6月13日在局方服务专区和网站公布核准决定,随后申请之个案则於核准决定作出的三日内於同样地点公布,并通报治安警察局,以配合执法。为让市民及早知悉有关符合头盔资料,局方短期内将按照申请进度逐步在网站公布审批情况,以便市民参阅选购。
选购头盔要认清八标准
另外,法规订定了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防护头盔型号的八款技术标准:一、中国内地标准GB 811-2010;二、中国台湾标准CNS 2396(识别标记:CNS);三、澳洲/新西兰标准AS/NZS 1698:2006;四、英国标准BS 6658:1985;五、美利坚合众国《联邦规例法典》第四十九章第五百七十一部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B分部内的第218号标准,包括所有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就该标准作出的修订(识别标记:DOT);六、美国史尼尔纪念基金会防护头盔标准2010(识别标记:SNELL);七、日本工业标准JIS T 8133:2007(识别标记:JIS);八、一九七二年六月一日欧洲经济委员会第22号规章,(E/ECE/324/E/ECE/TRANS/505/Rev.1/Add.21),包括所有在该法规生效前就该标准作出的修订。市民在选购头盔时应同时查核有关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