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务局辖下41个公共停车场2016年共发现270宗滥泊个案,同比2015年增加逾三成六。局方重申,车辆在公共停车场连续停泊超过八日、停泊在留用或私人泊车位、停泊在妨碍停车场运作之位置或占用多个泊车位,均可视为滥泊行为,可被科处罚款,甚或作弃置车辆转交财政部门拍卖,呼吁驾驶者留意及遵守相关规定。
为保障公共停车场资源得以合理使用,交通事务局及各停车场管理公司日常会派员巡查泊车位的使用情况,打击滥泊车辆。根据统计,2016年局方管辖的41个公共停车场共处理270宗滥泊个案,较2015年增加了72宗,增幅约36.36%;当中,电单车占13部,余下则为轻型汽车。局方已按照《公共泊车服务规章》规定开展处理程序,有170部车辆的车主已缴交相应款项及把车辆驶离,81部车辆经局方、警方或管理公司拖至存车场,19部车辆已执行注销或归政府手续,有关泊车位已重新开放予公众使用。
四种情况皆视滥泊
《公共泊车服务规章》规定,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泊期限超过八天(月票或事先已向营运实体提出书面申请除外);停泊在留用或私人泊车位;将车辆停泊於阻碍或妨碍其他车辆进出泊车位的地点,或以任何方式妨碍停车场的正常运作;一部车辆占用多个泊车位,均被视为公共停车场滥泊行为。
对於上述情况,交通事务局会按照规章处罚,停车场管理公司亦会通知警方锁车,锁车三小时后,可将有关车辆拖走并存放於存车场内。随后,局方会向车主发出领回车辆通知书或登报通知,如车辆在作出通知后90日内未被认领,局方将视其为弃置车辆,转交予财政部门作拍卖。过程中有关泊车、移走及存放费用局方会向车主追讨。
交通事务局提醒驾驶者,使用公共停车场时须注意车辆停泊的时数及位置,以免阻碍场内运作及受到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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