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灾期间受浸或受压毁之轻型汽车、重型摩托车或轻型摩托车车主,如於9月6日(周三)前完成注销手续但自行安排移走车辆,只须向交通事务局补交相关证明文件,无须把车辆交予局方;而其余情况之相关车辆,则须於9月18日(周一)或之前办理注销手续。呼吁相关车主留意。
配合拟定车辆税务减免措施及加快程序,於风灾期间受浸或受压毁之轻型汽车、重型摩托车或轻型摩托车车主,以及已经缴交了机动车辆税之旅游车,倘拟申报有关受浸或受压毁的事实,须於9月18日(周一)或之前,於办公时间内前往交通事务局辖下三个服务专区(马交石服务专区、中华广场服务专区或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服务专区)办理注销手续,以及声明将该车辆交予局方处理,以便在核实资料后转交予财政局跟进。
9月6日前已自行移走车辆只须补交证明
当中,车主在申请时须填妥相关表格、递交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提供车辆因风灾而受浸或受压毁之倘有证明文件,包括指出有关车辆遭受水浸或受压毁时所处的确切停泊地点、相关相片、拖车公司发出之拖车收据(当中须指出车辆被拖走时所处的确切地点)等;倘若在9月6日(周三)前完成车辆注销手续但自行安排移走车辆之车主,则只须前往交通事务局服务专区补交上述证明文件,无须再把有关车辆交予局方处理。
交通事务局再次呼吁相关车主留意,根据自身情况而尽快办理注销手续或移离车辆;并提醒倘若车主提供不实资料,需负上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欲了解详情,可致电交通事务专线8866 6363或浏览交通事务局网页www.dsat.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