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总署对终审法院就一宗有关涉及集会权及立法会选举事项的案件判决表示尊重。
根据合议庭判决结果,立法会选举候选人以其所属名单可在公共地方发起集会,但仍须遵守《选举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集会不应影响其他候选名单对获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决定分配的公共地方的使用。
《选举法》规定,为确保各候选名单能有序使用场地,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已透过公开抽签方式,将十九个公共地方平均分配予各候选名单使用,以作竞选活动;经公开抽签获分配予每一候选名单使用的地方、建筑物、表演场所及其他公众易於到达的场地,各候选名单不得共同或互换使用。另外,根据《选举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任何藉骚动、扰乱秩序或喧哗而扰乱竞选宣传的集会、聚会、示威或游行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