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管会发出第 3/CAEAL/2017 号指引,规定在场所内或对外开放进行活动的空间以合法方式张贴的图文宣传品,应由张贴或容许张贴之人於9月15日午夜12时前拆除。 场所或对外开放活动的负责人及承租人,或没有承租人时,则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应确保已张贴的宣传品於9月15日午夜12时前确实拆除。 对於不遵守该具约束力的指引者,适用选举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加重违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