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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关注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不实医疗诊断证明


就2017年9月21日初级法院审理1名女医生涉嫌向38名就诊者开出不实的医疗诊断证明,以便就诊者申请公司病假的案件。根据资料,卫生局於2014年接收了上述个案的检举及开立卷宗调查,调查结果证实该女医生在没有通过检查向就诊者发出医疗诊断证明,故此,卫生局对该名女医生作出行政处罚,并转介检察院进行司法跟进。

另外,卫生局於2014年调查该女医生开出不实的医疗诊断证明期间,她在笔录声明中没有提及患有精神病,且没有异常的行为表现。而在初级法院上,辩方在庭上强调该医生患有精神分裂症。为此,现未能确保该名女医生具有担任医生职业的任职能力,基於卫生护理服务涉及公众利益,为保障就诊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衞生局根据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卫生当局在进行活动时,无等级从属关系且无需预先经行政或司法程序,并得采取必要措施以预防或消除可能危及或损害个人或集体健康之因素或情况",现已对该女医生的诊所进行停业处理,以免再提供可能危及个人或集体健康的医疗服务,直至卫生局调查核实其具担任医生职业的任职能力为止。

要指出的是,卫生局近年发现有保险公司或私人机构检举医疗服务提供者,不当填写M/7格式收据、开出不实病假纸或疾病证明的个案有增加趋势,因这些涉嫌违规行为涉及行政违法及刑事,故卫生局对医疗专业人士及卫生护理服务场所加强了医疗法规方面的宣传教育,并从2013年起先后多次向医疗服务提供者发函,提醒注意书写病历记录、如实填写M/7格式收据及疾病证明等。

卫生局重申,医疗服务提供者应依照《病历的记录、管理、保存及销毁程序指引》书写及管理病历记录,且对就诊者应进行问诊及体查而作出诊断,否则违反医疗专业人员的义务规定;与此同时,医疗服务提供者应根据就诊者实际病情填写医疗文件,如对就诊者发出不实的医疗文件,医疗服务提供者可能涉嫌“伪造文件"或“伪造证明",而就诊者则涉嫌“使用虚假证明",均属刑事罪行。

至於医疗专业人员在发现患有妨碍提供医疗服务之生理或心理疾病时,可向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照科报备身体情况及申请中止准照,暂停向市民提供医疗服务,直至医疗专业人员的状况不影响其任职能力则可向卫生局提出复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