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明(25日)起就“修改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及“制定非全职工作制度”展开为期45日公众谘询。基於两项立法工作均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动政策的整体规范,当中不仅涉及雇主与雇员双方的劳动权益,还牵涉到社会各界及市民大众的利益,为使有关法律的修改及制定能更切合并满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实际状况及发展需求,从而完善现行的相关制度,现诚邀公众在谘询期内踊跃发表意见和建议。
优先修改劳动关系法七项内容冀增制度灵活性
为配合本澳经济发展和各行业的营运需要,并推动雇员更好地平衡家庭和工作,及增加灵活性、公平性和合理性,经收集社会各界和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的意见,就“修改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提供以下修法构思:
一.建议增设三至五个工作日的男士有薪侍产假。因应社会日益重视父亲在家庭中的责任和更好地平衡雇员的家庭生活和工作安排,现行劳动关系法规定男士成为父亲时享有两个工作日的合理缺勤,现修法构思为享有三至五个工作日的有薪侍产假。
二.建议新增女性雇员在享受五十六日有薪产假后再享有最多连续十四日无薪合理缺勤的规定,即合共有最多七十日的假期,让母亲产后得到更多的休息时间,加强在职母亲於产后的保障。
三.建议引入周假与强制性假日重叠的处理方法。鉴於现行法律未有相关规定,现修法构思建议,若雇员的周假与强制性假日重叠时,雇主须在三十日内另外安排雇员享受其周假,此修法构思确保雇员能享受强制性假日和周假。
四.建议引入选定部分强制性假日的机制。劳资双方可以透过书面协议将十天强制性假日的其中三天,调配到其他公众假日享受,而雇员则须在被替代的强制性假日正常上班工作。此修法构思是希望同时为雇员和雇主在工作安排和人力资源调配方面提供更多灵活性。
五.建议增加强制性假日补偿休假的灵活性。现行法律规定雇员於强制性假日工作后须在三十天内享受补休,现修法构思是享受补休的期间由三十天延长至三个月,此构思是希望为雇员和企业增加更多灵活性。
六.建议引入可选择性的补偿制度。雇员於强制性假日工作和被安排於周假工作的情况下,修法构思向雇员提供了更灵活的补偿组合,雇员可因应自身情况作出更多样的选择,如下表所示:
现行规定 |
修法构思 |
|
於强制性假日工作 |
当日报酬+补休或报酬+报酬 |
当日报酬+补休或报酬+报酬或补休 |
被安排於周假工作 |
当日报酬+补休+报酬 |
当日报酬+补休+报酬或补休 |
七.建议引入平衡劳资双方权益的补偿制度。在雇员因自身原因中途终止於强制性假日或周假的工作时,雇主可根据雇员当天工作时数按比例计算有关补偿。
为期45日的谘询期将至11月8日,公众可在劳工局各办事处、经财司辖下各文件代收服务站、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政府资讯中心及民政总署各区分站索取谘询文本。期间,劳工局将於10月8、14、21日在宋玉生广场336-342号诚丰商业中心七楼公务人员培训中心演讲厅举行三场公众谘询场,於11月5日在俾利喇街137-145号宝丰工业大厦二楼劳工事务局职安健训练中心举行一场公众谘询场,各公众谘询场举行是下午三时至六时,欢迎居民参加(报名电话:83999299、报名电邮:enrollment@dsal.gov.mo)
居民并可透过电邮(labourlaw_parttime@dsal.gov.mo)、电话(83999299)、传真(28581862)、邮寄(马揸度博士大马路221-279号先进广场大厦劳工事务局)等方式提交意见,也可扫描二维条码直接进入劳工事务局专题网页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