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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表示宣传期及投票日执法标准一致


廉政专员昨日回应传媒有关新澳门学社检举“早餐事件”的查询时表示,“一蚊都是利益”不能作为贿选罪的执法标准,否则候选人在选举期间派发印有竞选宣传资料的纸巾都可能构成贿选。

廉政公署留意到,新澳门学社的人士透过网络媒体表示,派发纸巾是在竞选宣传期,属正常的选举宣传,所以不能构成贿选。廉政公署澄清,按照法律规定,只要透过提供利益而影响选民的投票意愿,无论任何时候发生皆可构成贿选,当中必然包括竞选宣传期。

虽然派发纸巾明显是为候选组别争取选民选票,但是由於纸巾的价值过低,所以廉署视其为竞选宣传活动而非贿选。即是说,无论是“一包纸巾、一支水”还是“一个面包、一盒维他奶”,虽然本身都具有价值,但不足以左右选民投票意愿,难以构成贿选罪。

新澳门学社的人士在网络媒体上表示,“可能违法的不是早餐价值多少,而是派发行为的本身”,似乎不再坚持“一蚊都构成贿选”的观点,但是认为“早餐事件”发生在禁止宣传的投票日,应该属於违法宣传。

廉署指出,按照《立法会选举法》的规定,“竞选宣传”需具备“引起公众注意某候选人”以及“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议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这两个要件。经廉署当日及事后调查,“早餐事件”中并无证据证实有人在公开的地方向公众进行竞选宣传。

廉署重申,虽然向会员提供早餐属恒常性的社区服务,并非专为选举投票而设,但是也不应作出任何引导会员投票的行为。廉署认为社会对此次“早餐事件”的关注和讨论,会对清晰法律有关贿选的规定及形成廉洁选举文化氛围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