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长者人口不断增加,预计到二零三六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者人口比例将达百分之二十点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公开谘询并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后,拟订了《长者权益保障法律制度》法律草案,目标是弘扬敬老美德,宣扬维护长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法案订定长者权益保障的总体框架,并对涉及相关内容的基本制度的现行法例作整合,进一步清晰了澳门特别行政区长者相关政策的基本方针和原则,促进构建一个老有所养、老有所属和老有所为的共融社会。
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议长者是指年龄为六十五岁或以上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永久和非永久居民。同时亦订明澳门特别行政区长者政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而社会工作局为执行保障长者权益政策的统筹实体。
二、规定长者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及侵犯长者权益的人须承担法律责任。此外,从长者生活中的衣食住行出发,强调扶养人应切实履行扶养义务,而其他对长者负照顾责任的人及实体亦应致力履行照顾责任。对於经济能力不足的长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根据相关适用法例给予适当援助。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或藉其他实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以促进长者的社会参与,令其能运用知识、经验和技能,继续参与社会活动,尤其藉持续教育、义工活动、文康体活动及再就业。
四、法案订定长者照顾体系,体现家庭照顾,原居安老的理念。居家式、社区式以及机构式服务,是对家庭照顾的支援和补充。
五、规定公共实体、私人实体及区域之间应保持紧密合作,以促进长者权益的维护与发展。
六、法案体现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权益受侵害的长者的特别支援,社会工作局可就长者与其家庭成员间在扶养、居住或财产方面的争议,在提起相关民事程序前作介入。引入保护措施,对处於危险或紧急情况的长者,可由社会工作局适当向其提供短期住宿安排,并可向实施侵犯行为的人求偿所衍生的费用。
七、法案建议自公布后满九十日起生效,按事宜的性质,补充适用《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及《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