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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就澳娱获批土地被收回案件作出终审裁决


澳门旅游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澳娱)向中级法院提司法上诉,请求撤销2015年9月30日的行政长官批示,该批示宣告1986年3月15日以租赁形式批出的一幅面积为968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鲍公马路、西望洋马路和竹仔室斜巷交界的土地批给合同失效。

中级法院於2016年11月24日作出合议庭裁判,虽然认为司法上诉的其中两项理由成立(事实前提错误及法律前提错误),但并未撤销被上诉行为,而是依职权审理并宣告相关批给合同因25年的临时批给期届满同时批给未转为确定而失效(这是一项行政长官未曾宣告的失效)。

双方当事人皆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合议庭首先对被上诉行为作出解释,认为的确如被上诉裁判所言,2015年9月30日的行政长官批示仅以承批人未在合同期限内履行利用土地的义务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合同失效。这是因为:首先,在被上诉批示所基於的运输工务司司长的意见书中所援引的法律理由是“根据土地批给修改合同第十二条款第一款a)项及第10/2013号法律《土地法》第166条第1款(一)项的规定”,两者所指的都是因未能在合同期内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土地利用而导致批给失效,换言之,《土地法》中规定因期间届满而失效的第47条、第48条和第52条从未被列为失效的理由;其次,在该份运输工务司司长的意见书所基於的长达几十页的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中,仅有区区一段提及了租赁期间已於2013年3月14日届满的事实,然而提及此项事实恰恰是为了说明它不能妨碍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和根据第10/2013号法律(《土地法》)第166条第1款第(一)项及第167条的规定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程序的继续进行;第三,承批人於2012年11月21日接获通知,获悉了行政当局以未能在合同订定的期间内完成土地利用为由作出批给失效之决定的意图,并於2012年12月3日作出书面回应,也就是说,一方面承批人仅就以未能在合同订定的期间内完成土地利用为由作出批给失效之决定的意图被听取意见,另一方面,不论是在2012年11月21日,还是在2012年12月3日,25年的批给期间都尚未届满,期间的届满在2013年3月14日才发生;第四,当宣告失效的决定性理由为期间的届满时,它会在决定中被明确指出,而不是仅仅出现在理由说明中。因此,行政长官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合议庭接著指出,对因期限届满而宣告失效应适用新《土地法》。在对新法中所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的国有土地制度作出综述之后,合议庭认为:批给期间届满所导致的失效属於过期失效,因其仅取决於期间的届满以及承批人未提交房地产使用准照这一客观事实,行政长官无须查明相关利用条款是否因不可归责於承批人的原因而未获履行,而且也没有任何规定允许行政当局中止或延长临时批给的期间;相反,承批人不遵守土地利用期间所导致的失效则属於惩罚性失效,因为就土地利用的期间而言,法律允许行政长官应承批人的申请,在认为未进行土地利用的原因不可归责於承批人的情况下,批准延长上述期间或将其视为中止。所以在这个部分,澳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最后,关於中级法院依职权宣告土地批给合同失效是否妥当的问题,终审法院也发表了意见。合议庭指出,失效的制度在民法上和行政法上是有区别的。在民法中,即便在合同领域,失效也是自动发生的;但在行政法中,仅在法律基於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以及失效的目的作出这样的规定时,失效才会自动发生,当有关失效旨在确保行政当局所拥有的一项权能的效果时,失效不会自动发生,而是取决於行政宣告。在本案中,有关失效不会自动发生,因为《土地法》第167条明确指出,失效由作为批给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最高行政机关即行政长官宣告,所以中级法院依职权宣告失效是不正确的,构成过度审理。

然而,由於中级法院虽然认为司法上诉的其中两项理据成立,却没有作出任何具有裁决性的表态(即撤销行政行为),而依职权宣告失效的部分又因过度审理而无效,因此只能认为发生了遗漏审理。鉴於没有人在本司法裁判的上诉中提出被上诉裁判因遗漏审理而无效的问题,而上级法院又不具备主动宣告存在遗漏或命令被上诉法院补正遗漏的权力,只能认为相当於驳回了起诉。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行政长官的上诉败诉,澳娱的上诉部分胜诉,并以过度审理为由撤销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中宣告批给合同失效的决定。

参阅终审法院第28/2017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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