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今(28)日表示,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对相关条文的精神作分析后,认为这个市政机构不属於代议制机关,且不存在选举产生的要求,毋须以选举模式产生谘询委员会成员。
特区政府现正就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进行公开谘询。陈海帆上午出席公开活动接受传媒访问时表示,按照《基本法》第95、96条规定,特区设立的市政机构属於非政权性,且是受政府委托提供文娱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的机构。政府经过对条文的分析,认为机构不存在代议性质,因此毋须以选举模式产生其谘询委员会成员。
陈海帆指出,政府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首要是按照《基本法》规定,承担宪制责任,更重要的目标是希望设立市政机构,能够做好社区工作、市政建设、社区和谐、行政程序协调等事务,使市政服务更符合市民要求。
非政权性市政机构暂名为“市政署”,由法律规定职权和组成,陈海帆称,它的性质为公法人,经费既由政府拨款,也有其自身的收入;民政总署现行的大部分职能和人员,日后会过渡至市政署,其中人员将直接过渡,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职程保持不变。
《基本法》规定非政权性市政机构具有管理和谘询职能,谘询职能会就文康、环境卫生等事务提供意见。至於现存的三个社区服务谘询委员会,凡涉及政府施政都可提供意见,谘询范围更为广泛,陈海帆重申,这是政府汲取民意的良好平台,政府必定会保留社谘委。
她补充,现阶段会继续听取市民意见,做好谘询和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