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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帆:就国歌法立法尊重国家尊严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今(1)日表示,国徽、国旗和国歌均是国家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在本澳须通过本地立法付诸实施,至於有关罚则的订定,将视乎本澳刑法作出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歌法后,根据规定将列入澳门基本法附件三,成为在澳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表示,国歌法在本澳付诸实施须通过本地立法,主要依照本地的法律体制作出适应,至於违反国歌法的相关罚则将视乎本地整个刑法体系而作出建议。陈海帆强调,国徽、国旗和国歌均是国家尊严,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作为国家的公民一份子,应该尊重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此外,有传媒关注本澳非政权性市政机构的定位与香港相关机构的差别。陈海帆指出,香港的相关机构是谘询机构,但澳门未来的非政权性市政机构是以服务为主,就其服务范围提供谘询意见,不作政策方面的订定。虽然港澳两地的基本法有相近的表述,但澳门与香港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及历史发展完全不同,不能将两者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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