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分别以持有一间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为依据申请在澳门的临时居留许可。该公司在澳门经营一间提供精致粤菜的酒楼,甲乙二人在该公司的投资均相当於四百万港元。
行政长官透过批示,以澳门特区餐厅食肆林立、种类繁多,二人的投资没有为澳门引进什么特别所需,而且澳门特区现时的经济状况为全民就业为由,先后驳回了他们的临时居留许可申请。
甲乙分别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但均被裁定败诉。
甲乙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主要提出行政行为违反了善意原则,因为澳门贸促局网站上称创造本地就业是在审核投资时要考虑的一项因素,但行政行为却以澳门现时的经济状况为全民就业为由不批准他们的临时居留许可申请。
终审法院对案件作出了审理。
合议庭指出,澳门目前的全民就业情况只不过是行政行为不批准居留申请的其中一项理据。创造本地就业固然是在审查和分析以投资为依据提出的居留许可申请时要考虑的其中一项因素,然而这并不代表也绝不会意味著任何的创造就业都是重大的,并且不论存在任何其他情节都能够确保相关申请获得批准。法律明确规定设立酒店业单位及其他被认为有利於旅游业的类似单位可被视为重大投资。因此,行政当局有职责在这个框架之下行使自由裁量权去判断在具体个案中所创造的就业和所作的投资就临时居留许可的效力而言是否属於重大。
在目前所讨论的两个个案中,上诉人都没有开设任何新餐厅,也没有设立任何酒店业单位,只是参与了一间业已存在而且餐厅已在营业的公司的资本。考虑到上诉人的持份比例,他们的投资金额并不大,所创造的就业也不会对本地就业市场作出巨大贡献。因此所提出的瑕疵不成立。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诉败诉,维持了不批准居留许可申请的行政行为。
参阅终审法院第55/2017号案和第56/2017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