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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陆路跨境客运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陆路跨境客运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鉴於第4/2004号行政法规《陆路跨境客运》及其核准的《陆路跨境客运规章》生效至今已逾十三年,为配合本澳社会及陆路跨境客运的持续发展,以及考虑到未来港珠澳大桥通车后的跨境交通需求,经检讨上述行政法规及规章,认为有需要适时对规章进行修订。为此,特区政府制定了《修改陆路跨境客运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草案建议将申请陆路跨境客运准照的服务分为“定期服务”及“非定期服务”两种。提供“定期服务”的车辆类型须为重型客车, “非定期服务”的车辆类型须为预约形式的轻型客车服务。

二、草案建议,提供澳门特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之间的陆路跨境客运服务,提供服务者须预先经所涉地区主管当局许可,并遵守澳门特区与该等地区协定的经营条件。

三、草案建议,获交通事务局发给陆路跨境客运业务准照的实体,方可从事相关业务,交通事务局须将发出准照的卷宗送交治安警察局、海关、消防局及旅游局发表意见。此外,草案建议更改准照式样。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