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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个人帐户由政府管理子帐户、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组成,特区政府须制定补充性行政法规,对子帐户的运作、投放供款、提供资讯、计算及发放政府管理子帐户所得收益,以及发放政府款项进行规范。为此,制定了《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积金投放供款的具体程序和期间。草案规定,雇主或帐户拥有人设立或修改公积金计划均须经社会保障基金许可。如雇主拟将私人退休金计划衔接至公积金共同计划,亦须经许可。雇主应按规定通知其雇员,雇员以书面方式通知雇主是否参与。此外,基金管理实体应每年提供至少四次转换退休基金及供款投放百分比的安排,而雇员每年可提出一次调整供款金额的申请。

二、子帐户款项的运作。草案建议各子帐户的款项可互相转移,但政府管理子帐户每年只可转出或转入各一次。此外,只有劳动关系结束或公积金个人计划终止供款时,才可转移供款子帐户的款项至保留子帐户或政府管理子帐户。基金管理实体应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有关供款子帐户和保留子帐户的资讯。

三、提取款项。草案规定帐户拥有人须向社会保障基金提出申请提取款项,如提取款项涉及多於一个子帐户,申请人应指定各子帐户的结算顺序。有关的基金管理实体应自接获社会保障基金通知之日起计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程序。

四、草案建议将现行政府管理子帐户所得收益的计算期及计算方式分别修改为每年的一月至十二月及按日计算。同时亦维持现时发放鼓励性基本款项及预算盈余特别分配的程序。

草案建议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与第7/2017号法律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