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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房屋申请增加收入申报期间


为协助经济状况薄弱的本澳居民解决居住问题,房屋局今(29)日於特区公报刊登通告,接受社会房屋申请的收入申报期间,以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总收入及收益平均12个月作计算。

考虑到部份人士因收取10月份的额外强制性假期补偿或其他临时津贴,以致未能符合社会房屋申请每月总收入上限之规定,为纾缓该等人士之居住困难,房屋局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通告,修改社会房屋申请之申报收入期间,包括2017年10月1至31日期间的总收入及收益,或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总收入及收益除以十二。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已申报收入的申请人,可於申请期内(即2018年2月7日前)重新申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