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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蒙古国签署移交被判刑人协定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出席《蒙古國與中華人民共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簽署儀式

今天(12月15日)下午三时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总部,行政法务司陈海帆司长和蒙古国驻港总领事馆Samdan Erdene总领事分别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蒙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蒙古国关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上述协定的签署标志著有关磋商工作已取得圆满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和授权下,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今年五月,澳门特别行政区已与蒙古国草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蒙古国关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蒙古国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而与蒙古国的《移交被判刑人协定》已获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正式签署。该协定对双方之间移交被判刑人作出规范,旨在使被判刑人得以在其原居地服刑,促进被判刑人重返社会。

上述协定将自双方通知对方已完成协定生效的内部程序之日起计三十日后生效。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跟进与蒙古国有关《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磋商工作,争取於明年上半年对协定的内容达成共识。

出席是次签署仪式的还包括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副特派员袁恒革、澳门特区国际司法互助工作小组代表;蒙古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Gankhuyag Damba和蒙古国相关领事及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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