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法律草案。
特区政府一直有序开展公职法律制度改革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下称“《通则》”)中的一些规范已不合时宜,部分内容亦不太清晰,因此需进行全面的检视及修改,务求令《通则》的规范更符合现今行政运作和管理发展的需要,从而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鉴於《通则》涉及的范围较广泛,特区政府以分阶段的形式进行修订,首阶段先处理较受关注的内容,特别是年假制度、缺勤制度、工作时间制度等规定,并就此开展了谘询工作。经归纳及整理谘询结果,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法律草案。
法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假制度。法案建议对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下称“人员”)必须连续享受十个工作日年假作弹性处理,并规定人员一历年内必须最少享受十一个工作日的年假。基於工作需要并经说明理由,人员每年可转移年假的日数上限由原来的十一个工作日调升至三十三个工作日;而因自身原因可转移的日数上限则维持十一个工作日。
法案建议优化提前享受年假的规定,删除须提早八日通知,以及将首年提供服务人员可提前享受年假的时间固定为入职半年后的六个月内享受。
二、缺勤制度。法案建议优化因病缺勤制度,人员因病缺勤而扣除在职薪俸的程序每年进行一次,且待翌年人员具有评核结果时,才视乎评核结果和是否有不合理缺勤来进行所需的扣除。法案建议人员一历年因病缺勤少於或等於十五日,无须扣除在职薪俸;缺勤十六日至三十日,则扣除相应日数在职薪俸的百分之五十。此外,法案明确因病缺勤达法定上限后的处理,以及优化人员陪同患病亲属的因病缺勤规定。
法案建议,调整人员因第二亲等直系血亲或姻亲死亡的缺勤日数增加至与因第二亲等旁系血亲及姻亲死亡的缺勤日数相同的七日。同时,法案调整人员因修读学术、专业或语言培训而缺勤条件,规定成绩须为升级或该学年最少百分之八十的报读科目及格,才可延续享受缺勤。
三、工作时间制度。法案增设“待命制度”和“特定工作时间制度”。待命是指因工作需要,公共部门(下称“部门”)要求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且已离开工作岗位后随时准备在限定时间内返回工作岗位执行职务的制度,法案订定相关的执行规则和津贴计算;法案建议设立特定工作时间制度,并参照轮值工作的做法,订定特定工作时间制度的安排、津贴及补假方式。
法案调整“轮值工作制度”,明确人员每班之间须有不少於十小时的休息时间;值班须最少一个月轮换一次;每隔四周,最少须有一次轮休日为星期六或星期日;轮班津贴由原来的三个层次划分为五个层次;人员在公众假期上班或其轮休日与公众假期重叠时,可获得补假,若未能补假则可收取每一小时两倍的报酬的补偿。
法案统一规范“弹性工作时间制度”,明确部门在定立弹性工作时间制度时必须遵守的规定。同时,法案优化“超时工作制度”,建议超时工作按日计算且每段达三十分钟的超时工作可累计,维持每月超时工作上限为五十二小时,但取消其年上限。
四、加强人员因在职意外导致长期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保障。法案建议以人员的受伤程度、年龄及每月薪俸为基础计算补偿金额,金钱补偿的上限及具体计算方法由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五、增设活动及比赛的奖励制度。为激发人员的创意思维、积极参与有利於优化部门运作的活动,法案建议部门可组织活动或比赛,并奖励获得奖项的人员,奖励的方式为给予奖金,奖金的限额由行政长官批示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