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北京王府大饭店(前称新世纪酒店)涉及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及防火安全不足,旅游局基於安全理由及公众利益,按《行政程序法典》的相关规定,於2016年7月23日对上述大饭店实施封闭场所的临时措施,为期6个月。随后,该饭店持牌人於2017年1月12日致函旅游局,要求取消酒店牌照。旅游局局长随即於13日作出批示,接纳其要求,取消该酒店牌照。
在取消酒店牌照前,初级法院劳动法庭已收到检察院分别针对希腊神话(澳门)娱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澳门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王府大饭店之持有人)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成员A、B、C及D提起的多宗劳动轻微违反诉讼,要求判处罚金。由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初级法院共审结24宗相关案件。
当中涉及本地员工及外地员工合共614人,主要原因是相关公司未向其员工支付薪金、超时工作补偿、周假补偿、年假补偿及强制性假日补偿等。
经庭审,法庭裁定检察院指控的大部分事实成立,判处被告希腊神话(澳门)娱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澳门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王府大饭店之持有人)因触犯《劳动关系法》第37条第2款、第43条第2款、第45条第2款、第62条第3款、第75条、第77条和《聘用外地雇员法》第20条所规定的多项轻微违反而须支付总额近4,433,000澳门元的罚金。
同时,根据第 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违法者为法人时,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代表该法人的人,如被判定须对有关违法行为负责,亦须就罚金或罚款的缴纳与该法人负连带责任。
法庭考虑到A、B、C及D分别为希腊神话(澳门)娱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澳门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王府大饭店之持有人)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负责管理公司营运、财务以及人事,包括各案中受害员工的薪金、超时工作补偿、周假补偿、年假补偿、强制性假日补偿以及相应赔偿等事宜,故他们须对前述公司被判处的各项轻微违反之罚金及其并罚后罚金的缴纳承担连带责任,而在被判处的罚金4,433,000澳门元当中有2,475,500澳门元属连带责任。
同时,法庭亦根据各案件内所认定的事实以及由劳工事务局所制作的赔偿计算表,依职权判处希腊神话(澳门)娱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澳门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王府大饭店之持有人)及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A、B、C及D以连带责任的方式向各受害员工支付判决内所确认的尚欠工资、强制性假日补偿、年假补偿、超时工作补偿及解雇赔偿。
初级法院劳动法庭於2017年10月26日对最后一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参阅初级法院劳动法庭第LB1-16-0034-LCT号案的判决。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