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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维持运输工务司司长两项勒迁土地的决定


近日,中级法院再驳回两宗土地承批公司针对运输工务司司长勒令清空相关土地的决定提起的司法上诉。

涉案的两幅土地分别是澳门集美搪瓷不锈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批的一幅位於氹仔岛北安填海区、称为V2地段、面积2,637平方米的土地和Sociedade Fomento Predial Socipré, Limitada承批的一幅位於氹仔岛广东大马路、称为BT8地段、面积3,177平方米的土地。2015年9月30日和2015年5月15日,行政长官通过批示宣告这两幅土地的批给失效。此后,运输工务司司长先后於2016年2月3日和2015年8月17日作出批示,命令上述两间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清空相关土地。

两公司不服,针对运输工务司司长的勒迁令向中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中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相关理由综述如下:

关於欠缺事先听证

两上诉人提出作出勒迁的行政决定前未进行事先听证的问题。

对此,合议庭指出,相关土地的批给在此前已经被行政长官宣告失效。根据《土地法》第179条的规定,勒迁是土地批给被宣告失效的必然后果,上诉人知道或者说不能不知道自己将被勒迁,因此运输工务司司长所作的行为是一项被限定的行为,对於上诉人来说不算是一项出其不意的决定。另外,即便认为勒迁令是在一个独立的程序中作出的,也没有必要进行听证,因为在这个程序中并没有采取任何调查措施,没有增加任何能够对行政当局的决定构成影响的新资料。因此所提的瑕疵不成立。

关於运输工务司司长无权限

两上诉人提出运输工务司司长无权限命令勒迁的问题。

合议庭指出,第85/84/M号法令第3条第1款规定,行政长官得将其对有关公共部门全部或部分事务的执行权限授予各司长,或授予直属於行政长官的各局长。同时该条第3款还规定,上指授权涵盖有关公共机关本身职责事宜的决定。命令获批土地被宣告失效的承批人勒迁就属於这种情况,它是土地工务运输局的职责。透过第113/2014号行政命令,行政长官将其所拥有的在与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6条所指的施政领域和部门及实体有关的、包括整治土地在内的全部事务的执行权限授予了运输工务司司长罗立文。因此,命令相关勒迁的权限已经被授予了被上诉行为的作出者。所提出的运输工务司司长无权限的瑕疵不成立。

关於欠缺理由说明

集美提出行政决定欠缺理由说明的瑕疵。

合议庭指出,被上诉行为在土地工务运输局2016年1月29日的建议书上作出,该建议书中详述了勒迁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任何一个正常的行政相对人都能够明白勒迁的理由。该瑕疵不成立。

关於违反公正无私原则

Sociedade Fomento Predial Socipré, Limitada提出,运输工务司司长罗立文此前曾作为工程师代表相关土地的原承批公司Fábrica de Artigos de Vestuários Estilo, Limitada负责该土地的规划以及建筑计划的起草,因此在作出勒迁决定的行政程序中,他本应回避。

合议庭指出,随著相关土地的批给合同被第125/SATOP/99号批示修改以及批给衍生权利被转让,原承批公司所递交的、由罗司长当时以工程师的身份负责起草的相关计划已被自愿放弃,从未被执行,而他所负责的工作也於2000年1月14日确定性终止。上诉人没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令人有理由怀疑运输工务司司长的无私或其行为的正直,更何况他的意见对於行政长官是否宣告相关土地的批给失效而言也没有约束力,因此违反公正无私原则的指控不能成立。

关於完全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集美提出勒迁的行政决定存有完全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瑕疵。

合议庭指出,勒迁是土地批给被宣告失效的正常及必然后果,是一项被限定的行为。在作出被限定行为的过程中,行政当局不能像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那样,作出任何关於适当性或适宜性的判断,因此这个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中级法院裁定两司法上诉败诉,维持了运输工务司司长命令勒迁两幅土地的行政行为。

参阅中级法院第232/2016号案和第839/201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