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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撤销为氹仔客运码头提供设施保养服务的判给


2016年8月8日,行政长官批准展开“为氹仔客运码头提供设施保养服务”的公开招标。盛世设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交三航院澳门有限公司、南方控股有限公司、金珠船务管理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粤通船务有限公司递交的标书被接纳。2016年12月30日,行政长官作出批示,将“为氹仔客运码头提供设施保养服务”判给了盛世设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交三航院澳门有限公司不服,针对判给行为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中院透过2017年9月20日的合议庭裁判裁定上诉部分胜诉,撤销了判给行为。

行政长官和盛世设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诉。作为理由,两上诉人主要提出,在公司的过往经验这一项上,竞投公司的子公司的经验也可被评价。

终审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

合议庭指出,《招标方案》对於在公司经验方面将会著重考虑哪些因素叙述得非常清楚。《方案》第16条规定,“公司的规模与经验”这一项的总分为16分,其中“投标公司的规模与能力”占6分,“过往经验”(包括数量、种类和服务内容三项因素)占10分。经查阅评标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发现委员会在“过往经验”这项上给予获判给公司——盛世设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数为满分10分。然而,该公司向招标程序递交的用来证明其经验的信函却是有关盛世技术及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达富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和Dafoo Facility Management Limited等其他实体的。

合议庭强调,根据《招标方案》,重要的是竞投人的经验,而不是参与竞投人资本的公司或竞投人参与资本的公司的经验,也不是子公司或隶属同一集团的公司的经验,因为每间公司都有自己的专门技术,拥有其自身的人员组成,包括技术人员和领导在内,他们的经验并不会或者可能不会因为参与公司资本而彼此相通。

合议庭认为,立法者或行政管理者完全有自由将关联公司、子公司、参与竞投人资本的公司或竞投人参与资本的公司的经验视为重要的评核要素,可以规定,为评价竞投公司经验的效力,当竞投公司与另一间公司之间存在控制的关系,即其中一间公司可对另一间公司施加具控制性的影响力时,另一间公司的经验也具有重要性。只要把它写进招标方案即可。但既然没有这样规定,那么评标委员会将与竞标公司具有不同法律人格的公司的经验当成是获判给公司的经验便违反了《招标方案》。

基於此,终审法院维持了中院撤销判给行为的决定,但同时也以诉讼方式指定错误为由驳回了中交三航院澳门有限公司针对前两者提出的命令作出应作之行政行为的请求。

参阅终审法院第77/2017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