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预算纲要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15/2017号法律《预算纲要法》的规定,须订定具体执行各项预算环节的施行细则。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预算纲要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订赋予部门及机构自治权的要件。经听取财政局意见,证实自治权适合部门及机构的管理时,方得被赋予自治权,尤其须考虑的情况包括:部门及机构本身管理规模及复杂性、提升管理本身财政资源的效率、设立更利於本身活动的条件,以及因特殊职能而必需具该自治权。
二、订定预算修改的执行性规定。为贯彻执行“专款专项”的制度,具体订定符合《预算纲要法》规定的、有关公共部门及机构内部预算修改的规定。
三、订定严谨执行“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下称“投资计划”)预算的规定。於开立项目前须进行包括对开展项目的必要性、技术、经济及财政上的可行性的初步研究,而相关部门及机构还须提供包括项目用途及拟达至的结果、预计执行期及项目总开支估算等其他有助研究及估计“投资计划”预算的资料。此外,项目如有修改,部门及机构应将有关修改呈交相关的监督实体批示,并将有关修改通知财政局,以便透过“投资计划”预算执行季度报告将相关资料提交立法会。
四、订定预算的公开透明的具体规定。部门及机构的预算执行资料须以摘要表的形式在财政局网页公开,并应包含最初获通过的预算、经核准的预算、与经核准的预算作比较的预算执行率等资料。
五、调升自治部门及机构许可开支的职权。属自治部门及机构行政管理委员会或等同的合议机关,具职权许可作出由本身预算承担的开支,许可限额为最初预算所定总收入的百分之五,且不得超过澳门币一百万元,但如获许可免除进行竞投或订立书面合同,则许可限额减半。
六、明确特定机构应遵守的规定。为了配合特定机构业务的特殊性,特定机构仍可使用专有会计格式,但为了让公众容易掌握及监察收入及开支的内容,特定机构在编制预算及帐目时须统一采用公共会计的收入分类及开支分类。
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