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今(5)日公布《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行政长官批示,房屋局明(6)日起接受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准照及临时准照之申请。
第12/2017号法律《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於今年8月22日生效后,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俗称大厦管理公司)必须持有有效准照方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分层建筑物管理相关业务,并须依法编制及公布年度收支预算及上年度管理帐目等。
为配合该法律之生效,特区政府公布第1/2018号行政法规《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施行细则》,制定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准照之申请程序等相关规范;第23/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房屋局人员在执行该法所规定的监察职务时使用的专用工作证式样;第24/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相关准照的收费表;以及第25/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按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所管理的单位数量提供的担保金额。
同时,房屋局明(6)日起接受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准照及临时准照之申请,除亲临房屋局青洲办事处及离岛办事处办理,亦可透过网上进行申请(www.ihm.gov.mo)。如有查询请致电2851 9709。
房屋局亦於明(6)日上午10时30分在青洲办事处举办“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准照申请程序”专场讲解会,向业界介绍申领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准照之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