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日,行政长官批准展开澳门半岛污水处理厂营运及保养服务的公开招标。盛世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盛世水有限公司组成的合营体、BEWG-WATERLEAU合营体以及另外两个竞投者递交的标书被接纳。在评标阶段,盛世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盛世水有限公司组成的合营体递交的标书因不满足《招标方案》第II.2章第6.2条的规定而被淘汰。2016年8月5日,行政长官作出批示,将澳门半岛污水处理厂的营运及保养服务判给了BEWG-WATERLEAU合营体。
盛世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盛世水有限公司不服,针对该批示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作为理由,两上诉人主要指出:1) 与之前2010年进行的那次复杂性更高的澳门半岛污水处理厂营运及保养服务的公开招标相比,本次招标在竞投公司资格方面设置了更多限制,这是为了避免对盛世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先前经验作出评价,为其参与竞投及中标设置障碍;2)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方案》第6.2条作出错误解释,因为第一上诉人此前曾为澳门半岛污水处理厂提供了五年的营运及保养服务,不能认为这段经验不足够或者少於第6.2条中所要求的两项不少於2年的经验;3) 评标委员会在对竞投公司的经验作出评价时采取了不同标准,它不允许第一上诉人将其所拥有的一段五年经验拆分成两段来看待,但却允许另一间参与竞投的瓦巴格水务(澳门)有限公司将几个短期合同的时间加总在一起,拼凑成一段两年的经验;4) 中标之合营体中的Waterleau Group是由Waterleau Global Water Tecnology N.V.与另一公司合并而来,而Waterleau Global Water Tecnology N.V.的一名股东曾因行贿澳门前运输工务司司长而被判刑,评标委员会的做法违反了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适度原则、公平原则、善意原则和自由竞争原则。
中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
合议庭指出,随著知识和技术的发展,在污水处理这样一个新兴领域所进行的招标中,所提出的要求比过往有所提高或不同是很自然的事情,而订定招标的技术性标准(例如在竞投人的资格方面)是工程定作人的专属权限,而这些标准对於所有参与竞投公司都是一致的,不能从要求的高低之中得出这是为了实现为第一上诉人的参与竞标及中标设置障碍的目的,更何况2010年的招标与2016年的招标不论从目标还是合同期限上都有不同,因此第一项指控不成立。
有关评标委员会错误解释《招标方案》和在经验方面进行区别对待的指控,合议庭的观点是:《招标方案》第6.2条所要求的是竞投公司在过往十年内已完成或正在提供最少两项有关污水处理设施的营运及保养服务,且每项的服务时间须不少於两年,但第一上诉人只拥有一项五年的经验,即便这段经验超过五年,也是明显不符合方案之要求的;另外,第一上诉人之前所提供的为期五年的营运及保养服务是在一个提供劳务合同之下进行的,属於一项服务,不能拆分,相反瓦巴格公司之前提供的服务虽然横跨几个合同,但中间并没有任何间断,可以从整体上认为是一段长於两年的经验,因此并不存在区别对待的问题。
有关最后一点,合议庭强调,不论是Waterleau Global Water Tecnology N.V.,还是该公司在澳门被判刑的股东,都没有参与本次招标,他们都不隶属於Waterleau Group。而且,上诉人也没能解释为何由Waterleau Group和另一间公司组成的合营体参与投标和最终中标违反了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善意原则、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因此这项指控也不能成立。
综合以上理由,中级法院裁定两上诉人提起的司法上诉败诉,维持了行政长官将澳门半岛污水处理厂营运及保养服务判给BEWG- WATERLEAU合营体的决定。
参阅中级法院第804/2016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