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房地产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特区政府推出新一轮房地产市场需求管理措施:取消出租房屋因空置而获豁免房屋税的规定,以及向取得非首个居住用途不动产或其权利的取得人加徵5%或10%的取得印花税。《修改市区房屋税规章》及《取得非首个居住用途不动产的印花税》分别於二月六、七日获立法会以紧急程序审议及通过,并於刊登特区公报翌日起生效。同时,为协助本澳青年人踏上置业阶梯,金融管理局亦推出有关「合资格青年首次置业的按揭成数」的规定,放宽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的银行按揭成数至80~90%,有关规定将与取得印花税同日生效。
根据统计暨普查局资料,本澳住宅楼价指数由2016年第一季的203.3上升至2017年第四季的258.0,升幅接近27%。财政局资料亦显示,同期近四成的居住用途不动产移转,其取得人都非首次置业者,逾九成购买非首个居住用途不动产的属本澳居民。同时,社会一直有意见要求政府取消出租房屋的房屋税空置豁免,目前,纳税人需要自行向财政局申报出租房屋的空置情况,财政局稽查人员对申报房屋逐一作实地核查。
有见於房地产市场有恢复炽热的趋势,特区政府认为有需要再推出取消出租房屋的房屋税空置豁免、徵收取得印花税、「合资格青年首次置业的按揭成数」的规定等针对性的措施,以促进房地产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相关措施包括:
取消出租房屋的房屋税空置豁免——为增加持有空置房屋业主的成本,使纳税人更积极地将空置房屋投入租务及房地产市场,减少房屋囤积居奇的情况,通过《修改市区房屋税规章》,废止了有关空置房屋不课税的规定,今后空置房屋的业主须按照非出租房屋的相关规定缴纳房屋税。
徵收取得印花税——为稳定房地产市场及增加首次置业人士购买房地产的机会,除原来应缴税项外,再向取得非首个居住用途不动产或其权利的取得人,加徵按不动产移转价值或估定价值计徵的取得印花税;如取得的为第二个不动产,税率为5%,如取得的为第三个或以上的不动产,税率为10%。
为照顾换楼人士,属於仅取得一个不动产且原先只拥有不多於一个不动产的取得人,在按5%的税率缴纳取得印花税后,只要自作出取得非首个不动产或其权利的文件、文书或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对原先拥有的不动产或其权利作出移转,并就该移转作成登记,可自有关登记之日起90日内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取得印花税。
另外,如缴纳上述5%取得印花税的共同取得人之间具有婚姻、直系血亲或姻亲关系,且所有取得人原先各自拥有的不动产或其权利均不多於一个,只要在上述期间对原先拥有的任一不动产作出移转,并就该移转作成登记,亦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取得印花税。
「合资格青年首次置业的按揭成数」的规定——有关规定适用於年龄介乎21岁至44岁(包括未满45岁),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澳门居民,只要在贷款时,申请人不拥有居住用途的本澳不动产50%或以上的所有权便符合规定条件,而有关不动产所有权不包括因继承或赠与而取得的所有权。
按照规定,针对非楼花贷款,价值等於330万元或以下的住宅物业,最高按揭成数为90%;价值超过330万元但在800万元或以下的住宅物业,最高按揭成数为80%;而价值800万元或以下的住宅楼花的最高按揭成数则划一为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