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6日上午,治安警察局联同交通事务局到林茂海边大马路,进行呼吁行人和驾驶者互相礼让的宣传行动,向途人派发宣传小册子,并现场对相关的违规行为作出检控。
交通厅与交通事务局一直重视向社会各界传递交通安全意识,并持续联合向本澳多所学校、长者中心、团体、业界等进行「交通安全讲座」,去年受众接近25,000人。
根据警方资料,2017年检控行人「违规过马路」1,150宗、检控驾驶者「人行横道不让先」1,677宗;2018年首月检控驾驶者「人行横道不让先」168宗、检控行人「违规过马路」有64宗。
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定,行人在50公尺内有过路设施而不使用,可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驾驶者不让行人先行,首次可科处罚金澳门币600元至2500元,累犯则为1200元至5000元及禁止驾驶两个月至六个月。交通厅及交通事务局呼吁,行人应使用行人横道或行人天桥,在安全情况下过马路,以及在过马路时切勿使用手提电话以免分心;驾驶者应时刻保持安全车速及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在接近行人横道(斑马线)或交滙处时应减速停车,礼让行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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