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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学年大专学生学习用品津贴》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学年大专学生学习用品津贴》行政法规草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持续向高等教育投放资源,并推行及促进鼓励升读高等教育课程的公共辅助政策。为创设更佳就学条件,减轻学生购买书籍、参考资料和各类学习用品方面的经济负担,特区政府制订了《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学年大专学生学习用品津贴》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规定的内容主要如下:

一、凡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并於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学年在本澳或外地修读获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所开办的颁授学位或学习期不少於两学年的高等教育课程的学生,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相关登记后,可获发澳门币三千元的学习用品津贴。

二、凡就读於本澳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外地修读高等教育课程并获本澳公共实体发放奖、助、贷学金的学生,以及修读由本澳机构协办并获特区政府许可在澳门运作之课程的学生,均可豁免递交在学证明文件。

三、为评定登记,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在需要时可要求学生於获通知之日起计二十日内递交其他文件或作出补充说明。

四、学习用品津贴将於登记期届满之日起计六十日内,或自递交相关文件或补充说明文件之日起计六十日之内,以银行转帐或由财政局发出凭证的方式一次性支付。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