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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一月三十日第5/95/M号法令及第9/2002号行政法规〈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组织与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一月三十日第5/95/M号法令及第9/2002号行政法规〈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组织与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近年来澳门海关和各保安部队在执法和日常行政的合作更加密切,尤其在人事管理和采购方面,部份仍然透过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进行,或由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承担。为确保澳门海关和保安部队的实际运作需要,当局有必要创设法律条件,使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及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聘任领导人员的选拔范围扩展至海关官员,旨在令澳门保安部队及部门的人力资源得以合理运用,以及提升海关和保安部队人员的凝聚力及身份认同,进一步推动海关与保安部队在应对各项执法工作时形成更强的合力。

随著《修改经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法律获立法会通过,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和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两个部门的组织法内有关领导人员编制的规定有必要作出相应修改。为此,特区政府制定了《修改一月三十日第5/95/M号法令及第9/2002号行政法规〈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组织与运作〉》行政法规草案,建议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及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领导人员,均须以定期委任方式,从合格完成指挥及领导课程的治安警察局警务总长、消防局消防总长或海关关务总长中选任。

而属於治安警察局、消防局或海关人员编制的人员,则以定期委任制度在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提供服务;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在运作上有需要时,治安警察局、消防局及海关可将属其本身编制的人员分配任用於该局。

上述法规草案建议将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