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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撤销C385R – 轻轨车厂上盖建造工程的判给


透过2016年5月10日的批示,行政长官免除对“C385R - 轻轨车厂上盖建造工进行公开招标。随后,运输基建办公室向三友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瑞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澳门)有限公司、中国土木工程(澳门)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澳门)有限公司和澳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七间公司就上述工程进行书面询价。

评标委员会对各公司递交的报价进行了评分。最终,中国建筑工程(澳门)有限公司的得分为86.14分,排名第一;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得分为84.22分,排名第二。行政长官於2016年7月25日作出批示,将“C385R - 轻轨车厂上盖建造工以1,070,000,000.00澳门元的总价判给了排名第一的中国建筑工程(澳门)有限公司。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针对行政长官判给工程的行为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主要提出行政当局没有遵守自己在相关工程的询价公告和询价方案中所订定的评分标准,对《审查和评分标准表》第4.1项和第4.2项中规定的标准作出错误解读,存在违法瑕疵。

中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

合议庭指出,根据询价实体在《审查和评分标准表》第4.1项中所订定的标准,在工程经验方面,被邀请报价的公司可以递交最多五项在澳门完成的判给金额超过100,000,000.00澳门元的工程的证明,每项工程的得分为2分,总得分为最高10分,同时如果工程不是由被邀请报价的公司独立完成,而是由其所属的合营体完成,那么此项工程的得分还要乘以该公司在合营体中所占的百分比。

在本案中,上诉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评标委员会递交了两项判给金额分别为135,111,450.00澳门元和499,800,000.00澳门元的工程,它们都由上诉人所属的合营体完成,而上诉人在合营体中所占的比例为70%。评标委员会给予这两项工程的分数分别为0.0分和2.0分。

合议庭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这两项工程的评价上存在错误,不符合询价实体事先订定的评分标准。按照《审查和评分标准表》第4.1项中所订定的标准,上诉人在这两项工程上的得分都应是2.0的70%,即1.4分。同理,获得判给的中国建筑工程(澳门)有限公司所完成的两项工程,由於都是由其占比20%的合营体完成,因此这两项的得分都应是2.0的20%,即0.4分。所以,被上诉行为在此处明显存在违法瑕疵。

另外,在技术人员经验这一项上,《审查和评分标准表》第4.2项中规定,被邀请报价的公司为工程指定的助理工程主任和助理总管若在该公司工作超过15年,则将分别得到1.5分和1.0分。上诉人为这两个职位所指定的人选分别自1994年和2001年开始在该公司工作,但评标委员会以这两人一直在该公司的广东常设代表处而未在澳门常设代表处任职为由,在技术人员经验这一项上没有给予上诉人分数。

合议庭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这一做法也违反了事先订定的评分标准,因为《审查和评分标准表》第4.2项并没有对在公司本部任职和在常设代表处任职作出区分。所有的常设代表处,除非构成独立法人,否则都属於同一间公司。此二人在上诉人的常设代表处工作了超过15年,他们的经验应被考虑,而根据第4.2项中所规定的标准,他们应分别得到1.5分和1.0分。因此,上诉理由成立。

基於以上理由,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司法上诉胜诉,撤销了行政长官的判给行为,并指明被上诉实体应按照以上所述的内容对各被邀请报价的公司的最终得分进行重新计算,以便确定得分最高的公司,并重新作出判给。

参阅中级法院第672/2016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