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五月十七日第2/93/M号法律〈集会权及示威权〉》法律草案。
根据五月十七日第2/93/M号法律的规定,拟使用公共道路、公众场所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举行集会或示威的人士或实体,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收到告知文件后,须立即知会治安警察局局长。
鉴於订定上述职责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及安宁,且考虑到实务状况,尤其是现时民政总署亦须将有关告知立即知会治安警察局局长,一方面是由於治安警察局具有保障在集会及示威时的公共秩序及安宁的职责,包括负责维持在集会及示威期间的秩序;另一方面,治安警察局也有权在必要时依法对集会及示威施加限制。因此,为更好地履行有关工作、保障集会及示威期间秩序及公众安全,以及提高执行效率,特区政府建议将民政总署的有关职责转往治安警察局。为此,制定了《修改五月十七日第2/93/M号法律〈集会权及示威权〉》法律草案。
法案建议自公布后满三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