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设立市政署》法律草案。
根据《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并从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中产生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特区政府成立后,成立了“开展设立市政机构的研究小组",就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开展研究工作。
经深入研究有关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的立法原意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后,特区政府进一步明确了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的必要性和适当时机,并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至十一月二十三日期间进行了公开谘询。谘询中表达的整体意见均赞成和支持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因此,特区政府制定了《设立市政署》法律草案。
法案旨在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并规定其名称及性质、受政府委托履行的职责、其所设机关的职权和组成、成员产生方式、财政及财产的监察机制,以及保障民政总署人员的既得权利及其法律状况等事项。
法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政机构的名称及性质。法案建议将市政机构定名为“市政署”。同时,市政署为《澳门基本法》所指的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为具有法律人格、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的公务法人。
二、市政署的职责设置。法案建议市政署基本保留民政总署现有职责和增加其他有助促进社区和谐、加强与居民的联系、满足民生需要的职责,并应特区政府要求或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向特区政府提供谘询意见。同时,为完善民生服务和优化谘询体系,未来市政署的职责将著重於协助落实跨部门公共服务的实施机制,以及透过多种途径建立与居民、社区沟通及意见交换的渠道。
三、对市政署的监督。法案建议订明行政长官是监督实体,并可将监督权授予政府主要官员,使监督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及时性;同时,亦明确监督权的具体内容,以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四、市政署的组织架构。法案建议市政署下设市政管理委员会及市政谘询委员会,负责执行《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市政机构的两大职权,即“提供服务"及“谘询意见"。市政管理委员会为市政署的管理机关,具职权领导市政署所有工作,负责对市政署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作出决议,并确保有关决议的执行。而市政谘询委员会则为市政署的谘询机关,负责就有关事务提供谘询意见。
五、市政署成员的产生方式。法案建议市政管理委员会由不多於八名成员组成,市政谘询委员会则由不多於二十五名成员组成。两个委员会的成员皆由行政长官在具有服务社会、服务市民的热忱和履历,且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的合资格人士中委任。其中,建议市政管理委员会成员从具备公共管理经验和能力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委任;市政谘询委员会成员则从具备市政范畴的社区与基层服务经验或足够的专业和服务能力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委任。
六、民政总署人员的安排。法案规定保障民政总署人员的既得权利及其法律状况,包括原有的薪俸和福利待遇不得因转入市政署而减少,从而实现民政总署职能和人员的平稳过渡。
法案建议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