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随身摄录机的使用及当事人的查阅权


就有法律界人士对治安警察局使用随身摄录机执法存疑一事,治安警察局澄清如下:治安警察局订立了《随身摄录机使用守则》,有关守则已谘询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意见,确保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中有关正当性条件及适度原则的规定。所有使用设备的人员均须要接受培训以遵守相关守则。

警方为辅助执法,随身摄录机会於以下情况被使用:已发生或可预见发生的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及安宁的事件;警方执法受阻;或人身、私人或公共财产受侵害等情况。摄录资料将被储存在专用的设备内,只有获授权的专责人员於有需要时才可处理资料,专责处理人员亦须要遵守保密义务及各项处理规则。

资料当事人具有查阅权,当摄录资料涉及刑事犯罪及侦查时,当事人可根据相关刑事法律向司法机关提出查阅申请,而摄录资料涉及其他情况时,可向治安警察局提出查阅申请。资料当事人的权利是受《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保护的。

为更好地保障市民的权利,治安警察局会根据随身摄录机的实际使用情况,不断作分析及评估,以确保相关设备的使用能发挥最佳作用和效果。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