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透过2016年11月8日的批示,宣告一幅面积5,288平方米,位於路环岛石排湾工业区,称为“SJ”地段,用作兴建一幢工业用楼宇的土地的临时租赁批给合同失效。
承批公司“建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向中级法院提出中止上述批示效力的请求,不获中级法院批准。上诉人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了审理。
合议庭指出,在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诉中,终审法院仅审理法律事宜(《行政诉讼法典》第152条),由於上诉人所指的文件对於相关事实不具有完全证明力,故终审法院无权审理相关的事实事宜。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典》第1条补充适用的《民事诉讼法典》第434条第1款规定,明显事实无须陈述及证明,众所周知之事实应视为明显事实,因此,就算上诉人再具有知名度,在被宣告租赁批给失效的土地上存有机器及物料以及清空土地的费用将导致公司破产亦不属於众所周知的事实。最后,由於不能证实预料执行有关行为将对声请人或其在司法上诉中所维护或将在司法上诉中维护的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单凭这点已经足以裁定针对司法裁判提起的上诉败诉。
综合上述理由,合议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17/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