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卫生局对涉嫌公开陈列烟草制品的销售点开立卷宗跟进


卫生局今日(4月4日)接获举报,指澳门高园街某店铺公开陈列烟草制品,控烟执法人员随即到场进行突击检查,并发现违法事实,已缮立实况笔录跟进。

控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澳门高园街某店铺除公开陈列烟草制品外,部分烟草制品更以售货架形式销售,且门外位置展示有“香烟手信专卖店”的字眼。由於该店铺涉嫌违反《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的相关规定,故缮立实况笔录并予以跟进。

根据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第5/2011号法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禁止以任何购买者可自行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方式销售,尤其是以售货架形式销售,违反相关规定可被科处澳门币4000元。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固定及流动销售点陈列烟草制品或使其可见;另外,亦同时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烟草制品及电子烟的广告及促销,包括透过广告媒介或资讯公司的服务以隐晦、掩饰及暗示的方式制作的广告,若违法事实成立,可被科处澳门币2万至20万元。

禁止销售点陈列烟草制品及展示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有助降低吸烟率,尤其减少青少年及已戒烟人士对烟草制品的使用。卫生局在此呼吁固定及流动销售点负责人应履行《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的相关规定,尤其不应陈列烟草制品、销售电子烟等违法行为以及展示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任何人士如发现有违反《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的相关事实,可致电卫生局控烟举报及查询热线︰28556789予以举报,所有举报资料均会保密处理并予跟进。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