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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轻型出租汽车客运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轻型出租汽车客运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为完善的士客运服务制度,特区政府根据公开谘询所收集的意见,结合社会实况及实务工作经验,经参考邻近地区的相关法例,制订了《轻型出租汽车客运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法案旨在订定从事的士客运业务的准入、管理、监察及处罚制度,以确保服务质素,维护乘客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增设行政管理措施。法案订定准照持有人及的士驾驶员的资格、权利及义务。当准照持有人作出严重之违法行为或因未尽管理责任而使有关业务不符合法定要件时,行政当局将采取适当行政管理措施纠正。

法案建议如驾驶员作出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包括“拒载和拣客”、“议价”、“滥收车资”等行为,除依法科处罚款外,如五年内累计达四次,则注销其驾驶员证,并只可於三年后才可再次参加专门考试,以重新获发驾驶员证。

二、重新配置监察职能。法案建议有关监察和处罚职权交由治安警察局负责,涉及证照及车辆规格等管理事务之违法行为交由交通事务局负责。

三、加强调查取证措施。法案规定每一的士车辆须安装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及录音设备,系统或设备的安装、维护、检定、校准和拆除,仅可由持有交通事务局发出许可的实体负责;在调查行政违法行为且在有需要时,方可由交通事务局处理所收录的资料;交通事务局及治安警察局的人员均负有职业保密义务。

四、调升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法案建议以不具有效执照的车辆提供有偿客运服务者,科澳门币九万元罚款。建议的士驾驶员违反法案所订的义务,可被科处澳门币六百元至三万元罚款;此外,准照持有人应对其的士驾驶员所作的行政违法行为而应缴的罚款负补充责任。

五、提升处罚程序的效率。法案参照现行《道路交通法》,增设“即时票控”的处罚程序,以减省处罚流程,增大处罚的阻吓力。

六、调整准照及执照的取得条件。法案建议藉公开竞投向符合资格的公司发出经营的士客运业务的准照,并由准照持有人按准照所赋予的执照数量为每一用於提供的士客运服务的车辆申请执照;政府日后将在准照的公开竞投中根据所订定的综合评审标准甄选取得人。此外,法案规定禁止以有偿或无偿方式确定或临时移转准照及执照,又或以任何方式设定负担。

七、过渡规定。法案建议,已获发具有期限之的士准照或执照的持有人,及不具有期限之的士执照的持有人,均可继续提供获许可的服务,且不适用禁止移转准照或执照的规定。法案规定已获发的士执照但未安装法案所指的计程表、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录音设备及其他设备之的士,须於法案生效后一年内安装该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