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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依法执行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制度及纪律程序


鉴於“天鸽”风灾后,前气象局长冯瑞权的退休问题及纪律程序,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为让社会更清楚了解公务人员的退休抚恤制度及纪律程序,行政公职局、退休基金会及地球物理暨气象局於4月11日举行记者会,对有关制度作出解释,并强调依法执行相关规定。

社会关注到当纪律程序仍在进行中时,应如何平衡官员的问责及其退休福利的问题,包括与之相关的纪律程序及退休福利制度。就此,行政长官已批示行政法务司司长成立工作小组进行研究,检讨领导及主管人员专有纪律制度或一般公务人员的纪律制度,以及相关的退休制度,并提交相关的法律及法规的建议方案,以便完善特区政府的官员问责制度。

在该工作小组进行研究的同时,为了让社会更清楚了解现行的相关制度,退休基金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代主席沙莲达及行政公职局代局长曹锦俊在记者会上,分别介绍了现行公务人员的退休抚恤制度及纪律程序,而地球物理暨气象局局长谭伟文亦有出席。

符合条件可向所属部门递交退休声明

沙莲达代主席表示,现行的退休、抚恤制度是一项公务人员退休保障计划。参与计划的人员及所属部门均须每月共同作出供款。当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在终止担任职务后可每月获发放退休金,而退休金是以人员退休前的服务工龄及薪俸作为计算基础。退休种类有自愿退休及强制退休。自愿退休有两种模式,分别为「声明退休」及「申请退休」。「声明退休」适用於满30年工龄且年满55岁的公务人员,当符合相关条件,可向所属部门递交退休声明。而满30年工龄但未满55岁的公务人员,则可向所属部门「申请退休」。

至於「声明退休」的处理程序,她指出,部门收到公务人员的退休声明后,须制作退休卷宗上呈报告。经审阅后,部门将有关卷宗送交退休基金会。退休基金会收到卷宗后,审查相关资料,包括退休金供款及服务年资等,确认有关人员是否具备退休所需之条件。经核实相关资料后,向监督实体建议为有关人员订定退休金金额。监督实体的批示摘录会刊登在政府公报,随后通知有关人员并正式发放退休金。

退休不影响纪律程序,已有被处分的相应后果

在纪律程序方面,曹锦俊代局长介绍时指出,公务人员必须对本身作出的违纪行为,向上级负上纪律责任。而违纪行为是指公务人员违反其须遵守之一般义务或特别义务的过错事实。公务人员的退休或退休金的订定程序,并不影响原有的纪律程序,两者相互独立,相关的纪律程序会继续进行。而《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306条已明确规定了退休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如被科处停职、强迫退休或撤职处分的相应后果。

完善领导主管的管理制度,加强绩效问责

他表示,为了配合整体问责制的检讨,特区政府将检讨有关公务人员纪律制度,和完善领导及主管人员的问责制度,尤其领导主管的法定职权及相应的特定责任。从能力与绩效导向,推行公务人员管理的改革,特别会细化能力与评核要素,清晰对领导主管人员的能力要求。在加强对领导主管的问责的同时,促进人才的培养及领导主管人员的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