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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保安部队人员於公众假期工作制度


就日前有社团声称接获保安部队人员的反映,内容关於保安部队轮班工作人员无法享受部分公众假日的问题,保安司司长办公室现作出回覆如下:

一、保安当局非常清楚人员的工作贡献及了解人员的辛劳,但须明确指出的是,基於保安部队及部门的工作特殊性质,有必要保持恒常运作以满足公共服务的需要,因此保安部队及部门人员必须遵循特别的工作制度,提供服务并享有特别的权利。

二、根据经第33/2012号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3/2005号行政命令,以及经第19/2012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9/2006号行政法规,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军事化人员、海关关员、澳门监狱狱警队伍人员以及司法警察局刑事侦查人员,不适用《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内规定的正常工作时数、超时工作以及轮值工作等一般制度,上述人员可被要求提供每周时数超过44小时的工作,但有权每月收取相当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薪俸表100点的增补性报酬。故此,对於在公众假期上班的情况,上述人员因其每月收取增补性报酬作为超时工作的补偿而不再获得补假,对於保安部队或部门需轮值工作的一般公务人员如须提供工作,则依法可获得补假。

三、对於在豁免上班日上班的情况,根据行政公职局2010年第1002110004/DIR号传阅公函作出的指引,若公务人员须在某一豁免上班日提供服务,公共部门须为有关人员安排补假一天,具体免除上班日由部门领导与工作人员协商,倘该豁免工作日处於下半年,免除上班日可延至下一历年执行。故此,保安部队及部门的一般公务人员、收取增补性报酬的特别职程人员以及轮值工作人员,若需在豁免上班日工作,则可获得上述免除上班的补偿。

可见,保安司对於辖下各部队及部门人员在非工作日提供服务的安排,一直严格遵照现行公职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性文件,以及行政公职局的指引,对上述提供服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此外,我们必须强调的是,上述收取增补性报酬的人员努力付出是有目共赌,但将来是否需要修改有关制度,使他们享有收取增补性报酬的同时,亦可获得公众假期补假等福利则需要社会共识,保安当局对此持开放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