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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营运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营运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为了配合以天然气作为交通工具燃料的能源政策,且考虑到天然气加注站与现有的燃料加注站存有实质差异,亦为进一步完善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营运环境和安全,有需要调整现行规章。因此,特区政府制定了《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营运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建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新增适用於修建压缩天然气加注站的技术要求,包括加注设备与周边建筑物及其他燃料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有关容器及管道的技术标准,以及加注站的相关区域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等。
  2. 新增汽油加注站须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及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油气回收系统包括回收第一阶段的卸油和第二阶段的加油时所产生的油气。同时,亦规定汽油运输车须安装第一阶段的油气回收系统。
  3. 新增燃料加注站营运实体在营运时须遵守的规定,包括采取适当措施处理加注站所产生的污染物,制订紧急事故程序,定期对加注装置进行计量验测等。
  4. 新增环境保护局具职权定期检查油气回收系统。同时,明确在加注站进行工程前,须由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工程准照。
  5. 调升违反规定的罚款金额,由现时最高罚款澳门币三十万元调升至最高澳门币五十万元。
  6. 过渡规定:现有或兴建中的汽油加注站须於规章生效后24个月内完成安装两个阶段的油气回收系统及油气回收在线监察系统;汽油运输车亦须於相同期限内完成安装第一阶段油气回收系统及底部装卸油系统。

草案建议自公布后满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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