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学校年度广东省学校就读学生学费津贴》行政法规草案。
为落实《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中,有关澳门逐步对在广东就读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澳门幼儿及学生提供学费津贴的内容,特区政府於2012/2013学校年度开始以“先行先试”方式,向就读於珠海市及中山市高中教育阶段的澳门特区居民学生提供学费津贴,以减轻其经济负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扩展并优化现行的“在广东省就读学生学费津贴”计划,特区政府制订了《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学校年度广东省学校就读学生学费津贴》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凡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出生的澳门居民学生,於2017/2018学校年度就读於全广东省二十一个市的高中教育、初中教育、小学教育及学前教育阶段,且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仍实际就读,均可获发放学费津贴。
二、每名学生的津贴金额根据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学费确定,高中教育、初中教育、小学教育阶段津贴金额上限为澳门币六千元,学前教育阶段津贴金额上限为澳门币八千元。
三、凡就读高中教育的澳门居民学生,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至八月期间,参与由教育暨青年局组织的、旨在加强对澳门政治、经济及文化等方面认识的课程,其课时不少於十二小时且学生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方可获发放津贴。
四、申请须向教育暨青年局提出,教育暨青年局於十月起将津贴款项一次性转入家长、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提供的澳门银行帐户内。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