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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牵涉犯罪的亦无效


基於初级法院裁定乙触犯一项伪造具特别价值之文件罪的判决,2016年8月22日,行政长官作出批示,批示宣告乙的临时居留许可及续期的批示无效。

甲和乙针对上述批示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司法上诉败诉。两人不服,向终审法院提出司法裁判的上诉,认为批准临时居留许可及续期的行政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条第2款c项的规定;并提出被上诉裁判违反了善意原则、合法性原则以及《基本法》第24条规定的问题。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了审理。

针对为著《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条第2款c项规定的效力,批准临时居留许可及续期的行政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合议庭认为,对於“牵涉到犯罪的行政行为”的表述应该作扩张性解读:其中不仅仅涉及行政行为本身构成某一罪状的情况,还包括所有在行政行为的准备或执行阶段牵涉到犯罪的情况。虽然其行为标的本身不构成犯罪,但促使作出该行为的动机或目的构成犯罪,且该动机或目的对於作出行政行为又属至关重要的情况。因此,不仅仅是那些其标的(内容)构成犯罪的行为属无效,在作出的过程中牵涉犯罪的行为也属无效。

由於行政当局作出的批准乙临时居留及续期的批示,是在利害关系人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基础上作出的,文件上的名字是虚假的,出生日期和父亲的身份与乙真实的身份资料不相符,之所以作出相关行政行为,是基於乙实施的犯罪。因此,被上诉行为对《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条第2款c项所作的解释是恰当的。

另外,合议庭看不出善意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基本法》第24条的规定与本案所牵涉的问题有甚么关系,所以不管是被上诉行为还是被上诉裁判都没有违反上述原则及规定。

综合上述理由,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29/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