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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使用相同字汇并不能肯定商标存在仿制或复制的情况


Six Continental Hotels, Inc.是 “CROWNE PLAZA”、“皇冠假日酒店”、“金皇冠俱乐部”等一系列商标的权利人。Crown Melbourne Limited是“澳门皇冠”、“皇冠贵宾会”、“Crown”、“Crown VIP Club”、“Crown Global Resorts” 等一系列商标的权利人。2010年3月5日,Six Continental Hotels, Inc.向经济局申请注册“皇冠国”商标,并於2011年1月10日获经济局批准。Crown Melbourne Limited针对该批准向初级法院提起上诉。初级法院於2017年3月21日裁定Crown Melbourne Limited胜诉,Six Continental Hotels, Inc.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合议庭指出,本上诉案需审理的是所申请注册的商标“皇冠国”是否有仿制或复制、或部份仿制或复制被上诉人(Crown Melbourne Limited)所拥有的注册商标。诉讼当事人双方各自拥有的注册商标均包含“皇冠”这两个字,而这两个字是本案所涉及的注册商标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毫无疑问的。

合议庭多数意见指出,使用“皇冠”这两个字并非被上诉人,即Crown Melbourne Limited的专属权利。上诉人Six Continental Hotels, Inc.作为“CROWNE PLAZA”、“皇冠假日酒店”、“金皇冠俱乐部”等商标的拥有人,也有权使用这两个字。除了“皇冠”这两个字外,上诉人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中的“国”字,不论是读音、书写、文字及意思方面,均与被上诉人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没有任何相同或相似,故不能简单地以使用“皇冠”这两个字而肯定存在仿制或复制的情况。

基於此,合议庭裁定上诉胜诉,撤销了被上诉裁判并维持了经济局批准相关商标的注册声请的批示。

参阅中级法院第689/2017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