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9/1999号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法律草案。
第9/1999号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生效至今已达十八年,期间共历经了三次修改,修改内容包括:设立能有效回应轻微民事案件特性的诉讼机制及组织架构;在初级法院内设立新的专门管辖法庭;扩大合议庭主席、初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法官编制;扩大检察官和助理检察长的编制;在中级法院内设置分庭等。
自《司法组织纲要法》最后一次修改至今已逾九年,根据多年来司法实践和社会及司法界提出的建议,特区政府经谘询法官委员会、检察官委员会及澳门律师公会的意见后,建议再次检讨现行法律制度,以循序渐进及稳健的方式进行修改,以更新法制,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的运作,提高司法效率和诉讼快捷性。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第9/1999号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法院上诉利益限额。法案建议当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案件时,其法定上诉利益限额定为第一审法院的法定上诉利益限额(即澳门币五万元),以便可就有关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法案同时建议调高合议庭须参与的案件的利益值,当利益值超过中级法院的法定上诉利益限额(即澳门币一百万元)时,方由合议庭审理。
此外,为提升金额不高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和速度,法案建议修改按普通诉讼程序进行的宣告之诉的利益值上限,由现时的澳门币五万元提升至澳门币二十五万元,使不超过此上限的宣告之诉一律以简易形式进行。
二、特别情况下的刑事管辖权。针对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的罪行,法案建议负责审理有关犯罪的诉讼的法官,由法官委员会在确定委任且为中国籍的法官中预先指定;同时,亦建议在有关诉讼程序中行使职权的检察院司法官,由检察长从确定委任的中国籍司法官中指定。
三、为确保实行两级审理的制度,法案建议将现时终审法院审理涉及立法会主席、司长、终审法院及中级法院法官、检察长及助理检察长的诉讼的管辖权转交中级法院,使终审法院日后可审理对中级法院裁判的上诉。上述修改建议不包括涉及行政长官的诉讼。
四、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的相牵连问题。为更好地实现公正、更快捷地审理案件和节省司法资源,避免诉讼行为和调查措施的重复,法案建议当某部分案件属上级法院作为第一审级法院的管辖权而另一部分案件不属该法院的管辖权时,允许案件相牵连,并由当中最高审级的法院一并审理。
五、法案建议修改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的管辖权,使向尊亲属提供扶养的诉讼及执行程序纳入该法庭的管辖权。
六、修改第一审法院院长及中级法院院长的任命规定。法案建议,仅属确定委任的法官,方可获任命为第一审法院院长及中级法院院长。
七、修改法官的兼任制度及引入派驻制度。法官委员会可基於各级法院的工作需要,指定一名法官以兼任方式,在多於一个的分庭、法庭或法院担任职务,亦可按工作需要安排第一审法院法官在第一审其他法庭或法院担任职务,以有效管理各第一审法庭及法院的工作量。此外,为应付临时工作需要,法官委员会可派驻下一职级的法官担任紧接的上一职级法官的职务。
八、增设主任检察官及引入检察院司法官的兼任制度。法案建议在检察官职级内增设主任检察官,由具适当年资、经验及专业能力的检察官担任,以辅助助理检察长执行职务及在合议庭有权审理的案件中协调各检察官的工作等等。此外,法案亦建议检察长可基於工作需要而指定检察院司法官以兼任方式履行职务。
九、修改司法官编制。法院方面,法案建议合议庭主席人数由现时的八名增至十二名,中级法院法官人数由九名增至十三名;检察院方面,增设十二名主任检察官,助理检察长由现时的十四名减至十三名,当中四个职位於出缺时撤销,检察官由三十二名增至三十三名。
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除另有规定外,其规定适用於待决的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