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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不影响大厦整体美观及线条的广告招牌不视为更新工程


2013年3月8日,A有限公司向民政总署申请在某大厦的外墙上安装一个1.2米乘0.6米的灯光招牌,并提交相关文件;2013年4月17日,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作出批示,指出由於A有限公司申请安装广告的位置占用大厦共同部分,须按《民法典》第1334条之规定,递交相关证明,证明有关安装已於「分层建筑物之所有人大会」上获所占份额至少为大厦总值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票数通过,并决定通知A有限公司。2014年1月27日,民政总署作出批示,指出由於A有限公司所安装的广告适用《民法典》第1334条之规定,且经分析后,A有限公司提出之解释理由并不足以反驳有关规定,而A有限公司亦未有於指定期间内向该署递交有关证明文件,故决定不批准A有限公司提出安装有关广告之申请,须立即将有关广告与其倘有之载体拆除。

A有限公司不服,针对上述决定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诉。行政法院於2016年10月27日作出决定,认定有关工程并非上提条文中所指的更新工程,继而以错误适用法律为由撤销了被诉行为。

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代主席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合议庭指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於弄清在大厦外墙安装一个1.2米乘0.6米的招牌广告是否属於《民法典》第1334条所指的大厦更新工程,因而需要得到分层所有人大会三分之二通过才可进行。

合议庭认同原审法院判决的观点,指出该广告物从相片上可见为透过一个金属制之支架及一些金属拉线,垂直悬挂於所在建筑物地面入口上方之外墙,有关工程显然没有更改上述建筑物之整体建筑线条;从广告物之大小及外观形貌(尺寸为1.2米乘0.6米),结合其安装方式,亦难以认为该广告物已影响所在建筑物之整体美观,故认定不属更新工程。

此外,合议庭还补充指出,在比较法中,葡萄牙理论学说对与澳门《民法典》第1334条相对应的葡萄牙《民法典》第1425条(关於更新工程)所作的注解是:倘安装卫星天线,则只需遵守相关特别法规的要求,而不需按照《民法典》关於更新工程的规定进行。既然安装卫星天线不属更新工程,那么安装招牌广告似乎也应是同一标准。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被诉实体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

参阅中级法院第220/2017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