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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简化房地产中介准照申请手续


特区政府公报今(2)日刊登了第13/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第4/2013号行政法规《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施行细则》,目的是进一步简化房地产中介人及房地产经纪准照的申请发给及续发手续。该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修改《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在申请发给及续发准照时,对房屋局可透过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网系统查阅及取得的文件,免除申请人递交。

续发房地产中介人准照,申请人须递交申请书并附同经公证认定的声明书,以声明其仍然符合法定的要件;续发房地产经纪准照,首次申请时已提交且不会变更的文件将免除递交(如学历证明文件、职业技能鉴定的证明文件)。续发准照的申请期限由准照有效期届满前最后三个月内改为六个月内。

此外,房屋局在优化行政手续上,获续发之准照有效期将接续原准照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三年。

房屋局近年积极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各项申请及申报手续之电子渠道,为配合使用有关服务,对所有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产经纪及房地产中介人创建电子帐户,截至2018年6月27日,已有三成房地产经纪(1,594人)及四成房地产中介人(663人)啓动其电子帐户,并透过房地产中介业务准照网上申请系统办理相关手续。今年亦推行房地产中介业务申请的优化提交文件措施,减省业界往返政府部门申领文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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