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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不批准中止收回南湾湖A4地段之决定的效力


澳门半岛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及澳门商业大马路之间「南湾湖计划」A区4地段的承批人风景湾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风景湾),针对行政长官2018年5月3日宣告该地段批给失效的批示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同时提出中止该批示效力的声请。

作为中止效力声请的理据,风景湾提出,若执行上述批示,将导致其遭受一系列难以弥补的损失,特别是:为使「南湾湖计划」能够顺利进行而实施的多项工程的巨额花费;已向行政当局支付的该土地的全部溢价金;土地被收归国有后无法就在土地上所作之改善得到任何补偿;令其在那些与其订立工程项目合同的承建商面前失去诚实与信用;令其无法参与「南湾湖计划」,进而无法实现为澳门经济发展做良好贡献的宏愿。

中院对该中止效力的申请作出审理。

合议庭指出:首先,被上诉行为立即在声请人的权利义务范畴产生影响,是一个可被中止效力的行为;其次,由於目前还没有一个可以立即实施的重新利用该地段的具体计划,因此暂不执行被上诉行为至少在短时间内并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再次,考虑到声请人在司法上诉中指控被上诉行为所存有的瑕疵以及声请人明显具有提起司法上诉的正当性,有强烈迹象显示司法上诉属合法。这样也就满足了中止效力的先决条件和《行政诉讼法典》第121条第1款b项和c项所规定的要件。问题的关键在於a项,即要查明声请人风景湾所提出的那些损失是否真的如其所言般难以弥补。

合议庭强调,不论是在本保全程序的案卷中,还是在司法上诉的主案卷中,声请人和行政当局都没有提出目前已经存在一个可以立即实施的重新利用该地段的具体计划,而且当局也尚未就该地段的用途作出任何决定。出於这个原因,尽管在司法上诉待决期间,声请人可能会被剥夺相关土地,但这幅土地并不会从世界上消失,也不会立即被用於其他用途。如果声请人的司法上诉获判胜诉,即相关土地的批给并未失效,那么行政当局必须让土地恢复之前的状态。届时,声请人只需以承批人的身份重新再作投资即可。只要这幅土地还在,没有被批给其他人或被用於其他用途,再投资就是可能的,而且也并不困难。所以声请人提出的那些损失并非真正难以弥补,a项的要件不成立。

基於以上理由,合议庭决定不批准中止相关行政行为效力的声请。

参阅中级法院第586/2018-A号案的合议庭裁判。